国家药品监管局要求加强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使用管理
2005-3-18 13:26:11 17:42:32
    2002年11月12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强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使用管理。
    针对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产品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国家药品监管局开展了多方面调研,再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讨论。综合各方面的结论,主要是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管理问题。为了维护患者的利益,加强产品的使用管理,国家药品监管局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自2003年1月1日起,该产品只限于在具有整形外科手术条件的三甲以上医院使用。二是产品说明书中应增加或完善有关禁忌症、副作用、注意事项、使用方法的内容。生产企业或总代理商应于2002年11月20日前将修改完善的说明书报医疗器械司审批。自2002年12月1日起,使用新的说明书。三是该产品销售使用中已经采用的三联单制度须进一步完善执行。三联的内容应一致;必须让患者事前阅读三联单并签字;必须有手术医师的签字。产品的生产企业或总代理商,须于2002年11月20日前将修改完善后的三联单,报送医疗器械司备案。自2002年12月1日起,使用新的三联单。四是该产品的标准须按《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予以修订。生产企业或总代理商应于2002年11月20日前将修订后的标准报医疗器械司复核,核准后执行。
    通知强调,国家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司1999年发布的《关于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药管械〔1999〕23号)和《关于富华聚丙烯酰胺水凝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药管械〔1999〕50号)中规定的使用管理要求,仍继续执行,其中与本文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文规定为准。

[打包发送] [收藏此页]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信 息 检 索

相 关 信 息

相 关 专 题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江苏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9楼 邮编:2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