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的规定
2004-1-12 17:42:56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

               

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5日之内组织鉴定,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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